考籍转移
(一)外省转入 凡外省转入我省申请毕业的自考考生,按我省专业开考计划规定的科目,在我省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专、本科均不少于5门理论课程,方可将外省考过并合格的成绩转入我省申请毕业。 (1)考生首先向原所在省提出转考申请,并办理转出手续。省招考办在集中办理转入手续时,对在我省已有考号的考生直接办理,考生到转入市继续报名考试。在我省没有考号的考生直接到转入市报名、摄像、采集指纹后参加考试,待取得合格成绩后到省招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2)外省转入的考生到我省招考办办理转入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的原件:1.本人身份证;2.原所在省的考籍转移通知单和单科合格证;3.外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和我省自学考试准考证。 每年4月、10月在外省考试的考生,还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的原件:(1)原所在省户口证明或暂住证明(居住证明);(2)原所在省工作证明或学习证明。每年1月、7月在外省参加考试的考生,如果当年我省安排加考,也需提供以上证件和证明。 (3)省招考办在接到其他省转出的考生考籍档案后,于每年的4月下旬和10月下旬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www.lnzsks.com)上公布,考生确认上述信息后,本人需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办理转入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11月的第二周的5个工作日,为期一周。 (4)转入我省的合格成绩,必须为全国统考课程,其转入科目必须是全国考办公布的当次考试课程名称及课程代码,否则不予接收。转入考生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 (5)办理转入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到省招考办办理,并留取指纹,不接受集体办理。 (二)转往外省 (1)考生在辽宁省已取得一科或一科以上合格成绩拟转往外省继续考试的,在规定时间内,到原考试所在地市、县(区)招考办(考试中心)提出考籍转移申请,出示单科合格证、身份证,上交准考证。 (2)市、县(区)招考办(考试中心)打出考籍转移通知单一式四份,考生对转出科目及成绩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保留一份。 (3)由辽宁省自考办统一办理转出手续,考生可在2个月以后,凭考籍转移通知单到转入省自考办查询并办理落档手续。
(三)省内转考 (1)考生在省内某一市取得一科或一科以上合格成绩,拟转往省内另一城市继续考试的,应向原考试所在地市、县(区)招考办(考试中心)提出考籍转移申请,并填写考籍转移申请表,按表中要求事项认真填写,出示单科合格证、身份证,上交准考证,对转出科目及成绩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 (2)各市县(区)招考办打印出考籍转移通知单一式四份,考生留取一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转考考生信息及材料上报省招考办自考处,省招考办自考处给出考生转入市的新考号,并及时通知考生转入市。 (3)考生在每年的6月下旬、12月下旬(25日左右)到转入市出具转出市打印的考籍转移通知单,查询新准考证号(转入大连考生可通过大连自考网查询),重新照相和采集指纹,并报考下次考试课程。转入市在接受考生报考后,在规定时间报省自考处统一制作新准考证,并通知考生考前领取准考证。 (四)办理往外省和省内各市转考的时间 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初(具体见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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